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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70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0:48:3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五年,即对进口上述三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将于2003年7月9日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 60天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该申请中应包含取消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
  局联系人:梁杰、陈贵华、李岩
  电话:86—10—65198197、65198424、65198915
  传真:86—10—65198172、65198915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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