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现将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授权机构予以公布。
附件:1.商务部授权机构名单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机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海南省商务厅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附件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机构名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大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
青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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