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12月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产品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贝号中列为:29337100。
由于本案涉及的下游产业反映比较强烈,情况较为复杂,调查机关要对下游产业的状况进行调查,因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7日。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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