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于高科技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支持手段,包括加速折旧、研发税收抵免等。
在折旧政策方面,早期美国的有关法律对折旧方法规定得比较严格,直线法是唯一允许使用的折旧方法。1954年美国政府对公司所得税税法进行了修改,引进了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均允许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的前期比后期计提更多的折旧,即“加速折旧”。与传统的折旧方法相比,加速折旧给公司一个延期纳税的机会,实质上是一种无息贷款。
在此基础上,美国政府还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来加速折旧,1981年《经济复兴税收法》规定凡研究开发使用的设备折旧期为3年,这样高科技企业每年的折旧率增多,应纳税额也就相应减少,企业从中得到实惠,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固定资产在更高技术基础上进行更新。
在研发税收抵免方面,美国政府相关政策从1981年开始实施,主要采用临时立法的形式,过一定的时间要重新审议相关的法律。尽管如此,1981年以来只有1995年该政策没有生效。按照布什政府于2006年通过的《税收减免与健康保护法》,美国的企业研发税收激励政策主要包括3种方法。
第一种是传统税收减免法,最早来自1981年《经济复兴税收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的有效研发投入超过研发投入基准值的部分可以享受20%的税收减免,而基准值的计算方法是最近4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1984—1988年研发支出与总收入比率的平均值,适用于研发投入稳定增长而且增长速度超过总收入的企业,而且创建时间不能晚于1984年。第二种是递增减免法(AIRC),最早来自1996年克林顿政府通过的《小企业就业保护法》,规定以企业在纳税年度的有效研发投入与前4年企业总收入平均值的比值为基准,按照三个层次的比率享受税收优惠:如果该比值大于1%但不超过1.5%,则企业享受3%的税收减免;如果该比值大于1.5%但不超过2%,则企业享受4%的税收减免;如果该比值大于2%,则企业享受5%的税收减免。第三种是简化减免法(ASC),来自2006年《税收减免与健康保护法案》。该方法完全忽略总收入的影响,只考虑研发投入的情况,规定以企业前3年研发投入的平均值的50%为基准,企业在纳税年度研发的有效投入超过该基准的部分,享受12%的税收减免,而对于新企业则直接享受6%的税收减免。
除了长期性税收政策外,美国政府还针对特别情况提供税收优惠,比如2009年美国经济刺激计划涉及款项的35%用于减税。另外,在美国州政府层面也对科技企业税收有各种优惠政策,一般会比联邦政府层面的政策更加优惠。
(刘欣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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