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在美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政府采购开始只是在国防部门实行,后来扩大到联邦民用机构。美国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国防采购和民用采购是分别立法的,前者遵循的是《武器装备采购法》,后者遵循的是《联邦财产和管理服务法》,但有统一的《联邦采购条例》。美国的政府采购在强调节约财政资金的同时,还要充分体现有关社会、经济乃至政治政策,如购买美国产品、扶持中小企业、保护环境、限制购买不友好国家的产品等。
在购买美国产品方面,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要购买美国产品,并明确原产地规则具体界定美国产品。在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贸易协议法规定《购买美国产品法》不适用于对等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仍然有效,同时还规定低于开放门槛价的采购项目仍应购买美国产品。
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美国规定了政府采购中的小企业预留项目。美国《小企业法》规定联邦机构应该确立该机构的年度目标,为中小企业提供其所关心的尽可能大的参与机会。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条例》规范了小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采购预留计划的管理程序,要求只有在有足够理由确认能收到两个及以上企业符合公开市场价格的报价时,才可以对此计划预留。在小企业预留计划中小企业应提供材料自我证明其小企业地位。在其他类型的采购中,特别是属于少数民族企业计划的采购,在企业申请少数民族企业地位时企业规模是很重要的标准之一。另外,美国还制定了“联邦采购分包扶助计划”,着眼于对联邦政府一次性授予大企业的价值超过50万美元原合同进行分包,所有的分包计划都必须有独立的明显的帮助小企业、小型弱势企业和妇女所有小型企业的目的。
(刘欣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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