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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准入门槛提高 焦炭扩能项目暂停审批

来源:http://cccme.mofcom.gov.cn | 时间:2011/4/13 10:09:12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针对部分地区仍在盲目发展煤化工、煤炭供需矛盾紧张的现状,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布《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要求在国家相关规划出台之前,暂停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年产50万吨及以下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和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业内认为,此举将进一步提高煤化工行业门槛,对已具备规模、资源与技术优势的煤化工企业则是利好。

  发改委通知称,2009年国务院文件对抑制煤化工产业的盲目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些地方仍存在不顾条件大上煤化工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在建和已批待建煤化工项目新增用煤已超过亿吨,各地规划拟建项目新增用煤总量还有几亿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一些煤炭净调入地区在现有火电厂供煤已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还在积极发展煤化工产业。煤化工盲目建设和过度发展不仅加剧了煤炭供需矛盾,也直接影响到全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煤化工产业的调控和引导,具体措施包括严格产业准入政策。在国家相关规划出台之前,暂停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焦炭、电石项目,加快淘汰焦炭、电石落后产能;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提高竞争力。煤化工示范项目要建立科学、严格的准入门槛。

  同时,通知要求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之前,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下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油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下煤制乙二醇项目。上述标准以上的大型煤炭加工转化项目,须报经国家发改委核准。

  此外,发改委还要求强化要素资源配置。煤炭供应要优先满足群众生活和发电需要,严禁挤占生活、生态和农业用水发展煤化工,对取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煤化工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等规定的煤化工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严格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的煤化工项目。

  发改委昨天同时披露,正与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规划》和《煤化工产业政策》,经批准后将尽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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