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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来源:http://ccn.mofcom.gov.cn/ | 时间:2010/7/13 15:09:0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工业和信息化部7月12日在大连召开的全国钢铁工业座谈会上公布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条件》对钢铁企业在环境保护、能耗、生产规模等方面做了一系列规定,以推进对钢铁行业的规范管理。

  《条件》规定,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检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条件》还规定了具体的排放标准: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条件》要求钢铁企业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条件》对钢铁生产的工序能耗做了详细规定,如高炉工序能耗小于或等于446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能耗小于或等于0千克标煤/吨。

  《条件》对钢铁企业的工艺与装备也做了具体规定:2005年7月以前所建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对于业内争议最大的生产规模问题,《条件》给出的标准是: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条件》表示,现有钢铁企业均须纳入规范管理。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项目,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予新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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