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税则税目等方面。经过此次调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降税承诺将全部履行完毕。
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由于降税涉及商品少、税率降幅小,对关税总水平影响不大,2010年的关税总水平将与2009年相同,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2010年关税调整政策,主要体现了以下一些导向:
继续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对动物饲料、棉花采摘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和机械设备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对电极浆料、照相手机用闪光灯组件等部分国内产能不足或技术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电子、化工、信息技术产品原料,光通信用微光组件、小轿车车身冲压件模具、大马力发动机等有利于新技术引进及推广应用的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煤炭、锂辉石矿等能源资源类产品,植物酸性油等基础性原材料,槽式太阳能抛物面反射镜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及时反映国内外供需状况和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对磷酸、成品油、邻二氯苯、硝基甲苯、取向性硅电钢宽板、不锈钢制无缝锅炉管、船舶用传动轴、热敏打印头、接触式图像传感器、风力发电设备等产品不再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最惠国税率。
与2009年相比,2010年我国实施的协定税率产品范围更广、优惠幅度更大。
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包括1767个税目,这些税目的平均税率为8.9%,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23.3%。对原产于智利的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7029个税目,平均税率为1.3%,平均优惠幅度为87.7%。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6240个税目,平均税率为5.3%,平均优惠幅度为43%。对原产于新西兰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7040个税目,平均税率为4.0%,平均优惠幅度为61.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2753个税目,税率均为零,平均优惠幅度为100%。
自2010年起,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将实施第四批正常商品降税,双方90%以上的商品将实施零关税,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全面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此外,2010年我国将继续对老挝、埃塞俄比亚等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其中绝大多数商品实施零税率,并且税目范围涵盖了我国自上述国家进口的绝大多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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