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9号
【发布日期】2005-11-06
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0]外经贸管发第649号)、《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21号令)、《白银出口管理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702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6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2006年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程序,以上均不含外资企业。
附件:1、2006年钨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2、2006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3、2006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4、2006年钨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5、2006年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6、2006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及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序
7、2005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名单及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名单
附件1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2002-2004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流通企业须按照《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六、流通企业2002-2004年平均每年钨品出口量在180吨(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三)钨品生产企业应以钨品为主营产品,以2003、2004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综合生产、加工规模(相当于APT)不低于3000吨/年,钨粉及硬质合金(或钨丝、钨材等)产量不低于500吨/年。
(四)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3款相关标准。
附件2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2002-2004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流通企业须按照《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六、流通企业2002-2004年平均每年锑品出口量在190吨(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三)锑品生产企业应以锑品为主营产品,以2003、2004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精锑综合生产、加工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或氧化锑产量不低于3000吨/年。
(四)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3款相关标准。
附件3
一、生产企业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2年(含)以上;
(二)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30吨(含)以上,其他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50吨(含)以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统计数据为准;
(三)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2款相关标准;
(四)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
(五)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上一款要求;
(六)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七)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且用户对其产品质量投诉率为零;
(八)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九)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十)2002-2004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5年(含)以上;
(二)有2002-2004年从事白银制品及相关有色金属(铜、铅、锌、锑、黄金等)的经营业绩;
(三)西部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2004年统计数据为准;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六)2002-2004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对于外贸流通企业出资并控股生产企业的工贸结合型公司,可按生产企业相关标准核定。
对于在同等条件下,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附件4
一、钨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钨品相当于仲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3000吨,下同)以上(以2004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2002-2004年三年出口供货量平均每年1000吨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出口供货的产品中深加工产品所占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认证工作;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0%,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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