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4号
【发布日期】2005-11-01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将《直销员证》式样公告如下:
一、证件正面式样
证件宽11厘米,高16厘米,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正反两面组成。证件底色为蓝色。
直销地区是指直销员所隶属的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
直销产品是指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产品。
企业标识是指由企业自行设计,用于代表企业形象的图形、文字、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组合。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将标识印制在证件上。
证件式样如下(1:1比例)
二、证件背面式样(1:1比例)
三、证件编码
直销员证号码由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规范汉字)、12位阿拉伯数字两部分组成,数字部分由6位地区编码和6位直销员编码组成。
地区编码系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2002)为依据,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直销员编码系直销企业对直销员分配的编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四、证件的制作、生效及使用
《直销员证》由直销企业按本公告发布的式样制作。直销企业对符合《直销管理条例》有关直销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并与之签订推销合同后,向其颁发《直销员证》。
《直销员证》经直销员本人签名,并加盖直销企业及相关分支机构公章后生效。直销员推销产品时必须佩戴《直销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二ΟΟ五年十一月一日
(信息来源:市场建设司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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