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决定组建商务部,作为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责,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入商务部。
为实现商务部行政管理职责和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衔接,我部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属于划入商务部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部门单独或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涉及商务部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230件(见附件1、2)。为了便于商务部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世贸组织规则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中23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均由商务部履行,条文中“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表述均指“商务部”;23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划入商务部的职责,由商务部按照十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的规定履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属于划入商务部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其他部门单独或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涉及商务部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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