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 1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 1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根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为: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英文名称: Chloroprene Rubber(CR)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氯丁橡胶相对密度(d420)0.958, 熔点-130℃,沸点59.4℃,折射率(nD20)1.4583,蒸汽压(20.8℃)26.66kPa。溶于乙醇、乙酸、丙酮等多种有机溶剂,微溶于乙二醇、水。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 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用途十分广泛,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近年来氯丁橡胶在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及人民生活方面都被开发出新用途,扩大了应用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2%
2.日本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 0%
3.其他日本公司 151%
所有美国公司 151%
欧盟公司
1.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32%
2.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53%
3.其他欧盟公司 151%
调查过程中,原欧盟应诉企业德国拜尔股份有限公司(Bayer AG)称,因业务重组等,公司于2004年10月1日起使用新名称: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并请求在初裁中适用新名称。经审查,在初裁中暂接受该请求,以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接替德国拜尔股份有限公司(Bayer AG)的应诉地位,给予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单独税率32%,不再给予作为原应诉企业的德国拜尔股份有限公司单独税率,德国拜尔股份有限公司若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欧盟公司”税率,即151%。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4年1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 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3年9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在2000、2001、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氯丁橡胶产量之和均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倾销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11月3日就收到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
2003年11月1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公司、新加坡DuPont Dow Elastomers Pte Limited公司、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等6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中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公司、新加坡DuPont Dow Elastomers Pte Limited公司后来没有递交答卷。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3年12月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4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4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埃尼化工亚太有限公司作为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分别向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埃尼化工亚太有限公司、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3次补充问卷,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4. 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调查机关于2004年2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重庆市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产品装运等情况。
2004年1月,调查机关收到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关于我会不同意氯丁胶粘剂使用的氯丁橡胶反倾销的报告》,针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调查机关于2004年3月12日组织包括该案的国内申请人、下游胶粘剂产业代表、双方邀请的技术专家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召开了氯丁橡胶反倾销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各方围绕着国产用于制造胶粘剂的氯丁橡胶产品质量能否满足国内胶粘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要求,对氯丁橡胶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将对国内下游产业产生的影响这两个中心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各自的证据材料。
根据部分下游胶粘剂生产企业对本案立案后氯丁橡胶相关市场行情变化的反映,调查机关于2004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广东实地调研了氯丁橡胶产品的下游胶粘剂生产企业,了解氯丁橡胶反倾销对下游胶粘剂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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