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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3:09:5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十一次部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 长 薄熙来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四章 招标文件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六章 评标

  

  第七章 公示及质疑

  

  第八章 中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应当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的方式进行。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第五条 国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核评标结果并下发《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商务部指定专门的招标网站(以下简称"招标网")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网络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经向商务部申请,取得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与投标的国内、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第八条所列招标范围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七)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八)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九)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十)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条 商务部在招标网建立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进行培训及实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招标机构及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推荐。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并经推荐单位签章提交招标网,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招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的评审活动;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力;

  (五)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领域八年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工作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符合前款条件的专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推荐入选国家级专家库:

  (一)具有教授级职称的;

  (二)近五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

  (三)享受国家津贴的;

  (四)获得过国家级科学奖励的。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

  (二)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分别填写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参加对质疑问题的审议工作;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对所评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一次委托招标金额在五百万美元及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对于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凡与该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招标机构不得确定其为被选专家,且需要重新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在抽取专家时,如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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