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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修订禽肉产品进口条件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4/10/15 8:53:5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24年8月28日,新加坡食品局(SFA)修订禽肉产品进口条件,自发布之日实施。主要内容:

  (1)出口国条件。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病毒是出口国的法定传染病;该国在出口前12个月内没有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国家,要恢复贸易必须是过去28天内没有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产品已进行了足以灭活禽流感病毒的热处理;肉类原料在原产国出生和饲养;屠宰前和屠宰后检查且未发现感染性和传染性疾病;在官方兽医监督的卫生条件下屠宰、加工、包装和储存;蒸煮加工肉制品(例如罐装肉)已在密封容器中经过热处理(灭菌值不低于Fo3的灭菌工艺)达到商业无菌状态,并且在环境温度下可稳定保存;

  (2)冷冻家禽条件。产品不得来自解冻的冷冻家禽,产品采用防漏包装密封,自包装之日起,在≤4°C的温度下保质期至少为10天。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tools-and-resources/resources-for-businesses/veterinary-import-conditions-poultry-and-poultry-pdt.pdf?sfvrsn=3fdaea94_16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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