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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订农产品地理标志及传统特色保证和农产品可选质量条款有关规定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4/6/3 9:39:5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24年4月23日,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4月1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条例(EU)2024/1143《关于葡萄酒、烈性酒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传统特色保证和农产品可选质量条款》,修订条例(EU)No 1308/2013、(EU)2019/787和(EU)2019/1753,废除条例(EU)No 1151/2012。主要内容包括:
(1)本条例规定了有关下列质量计划的规则:(a)葡萄酒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包括第5条第(1)款(c)项所指的食品)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以及烈性酒的地理标志;(b)第51条所述农产品(包括食品)的传统特产保障和可选质量条款,分别载于第III篇第2章和第3章。在标题I、标题II和标题V中,除标题II第5章外,“地理标志”一词包括第5条第(1)款第(c)项所指的葡萄酒原产地名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包括食品)原产地名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以及烈性酒的地理标志;
(2)适用范围及定义。葡萄酒是指条例(EU)No 1308/2013第92(1)条所涵盖的产品;烈性酒是指条例(EU)2019/787第2条所指的烈性酒;就本条例范围内的所有产品而言,标签指(欧盟)第1169/2011号条例第2条第(2)款第(j)点所定义的标签;“经营者”是指按照产品规格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加工产品”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C)No852/2004第2(1)条第(o)点所定义的加工产品;
(3)对进行注册、批准修改、取消、反对、给予过渡期和管制等程序过程中收到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定;
(4)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条例自2024年5月13日起适用。但是,第10(4)和(5)条、第39(1)条和第45条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1143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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