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4月1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条例(EU)2024/1143《关于葡萄酒、烈性酒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传统特色保证和农产品可选质量条款》,修订条例(EU)No 1308/2013、(EU)2019/787和(EU)2019/1753,废除条例(EU)No 1151/2012。主要内容包括:
(1)本条例规定了有关下列质量计划的规则:(a)葡萄酒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包括第5条第(1)款(c)项所指的食品)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以及烈性酒的地理标志;(b)第51条所述农产品(包括食品)的传统特产保障和可选质量条款,分别载于第III篇第2章和第3章。在标题I、标题II和标题V中,除标题II第5章外,“地理标志”一词包括第5条第(1)款第(c)项所指的葡萄酒原产地名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包括食品)原产地名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以及烈性酒的地理标志;
(2)适用范围及定义。葡萄酒是指条例(EU)No 1308/2013第92(1)条所涵盖的产品;烈性酒是指条例(EU)2019/787第2条所指的烈性酒;就本条例范围内的所有产品而言,标签指(欧盟)第1169/2011号条例第2条第(2)款第(j)点所定义的标签;“经营者”是指按照产品规格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加工产品”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C)No852/2004第2(1)条第(o)点所定义的加工产品;
(3)对进行注册、批准修改、取消、反对、给予过渡期和管制等程序过程中收到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定;
(4)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条例自2024年5月13日起适用。但是,第10(4)和(5)条、第39(1)条和第45条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1143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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