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是:进出口服务网 > 新闻资讯

韩国拟修订化妆品法实施规则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4/3/12 8:45:0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24年1月31日,韩国食药部(MFDS)拟修订《化妆品法实施规则》和《化妆品使用注意事项及致敏成分标识相关规定。其中:
(1)《化妆品法实施规则》主要修订内容为:加强对部分化妆品标签描述的管理,对于容器中记载面积不足的小容量化妆品(50ml(g)以下),可以省略部分标识,但对于“外阴清洁剂”和“睫毛用烫发产品”,无论用量如何,都必须填写“全部成分”和“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等标签;允许非官方的第三方机构的认证结果可以用于化妆品广告宣传,此前只允许韩国食药部在告示中规定的机构的认证结果用于广告宣传;化妆品销售管理人员以及化妆品配方管理师在不从事相关业务后,需向当地的食药部门报告离职情况,以便入职下一家公司时能重新注册为新公司的销售人员和配方师;该修订意见反馈期截至2024年3月12日;
(2)《化妆品使用注意事项及致敏成分标识相关规定》主要修订内容为:把“外阴清洁剂”和“睫毛用烫发产品”指定为《化妆品法实施规则》中不得简化包装标签的产品;将“睫毛用烫发产品”新增在化妆品类型中眼妆产品类中;该修订意见反馈期截至2024年2月21日。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mfds.go.kr/brd/m_99/view.do?seq=48008&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itm_seq_1=0&itm_seq_2=0&multi_itm_seq=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免责声明:

本站转载、编译或摘编文章原文均来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分享


专业提供各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各国贸易数据、产品进出口分析报告、 行业进出口报告、企业进出口报告、进口企业黄页、出口企业黄页等信息产品

  • 有需求者请致电:010-89438819

    QQ:529457141

    微信公众号:CIE-DATA

  • 扫二维码关注进出口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关注公众号
网站简介 | 帮助中心 | 网站建设 | 订购广告 | 网站律师 | 付款方式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010-89438819 京ICP备12042581-2
进出口服务网(www.ciedata.com)版权所有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