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荷兰食品和消费品安全局(NVWA)发布适用于进口的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进口时,每份植物检疫证书应:
(1)必须是正本(副本也可与正本一同认证)。不得使用复印件、电子邮件或传真。复印件只有在文件上有日期、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的印章或国家植物检疫机构的印章时、盖有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的印章和检查员的签名才被认证;
(2)以欧盟官方语言之一书写;
(3)除非经过认证,否则不得有任何删除或更改;
(4)用正楷或排印本完整填写(入境点除外);
(5)标明产品的植物学名称;
(6)标明产品的数量和类型;
(7)相关附件必须命名并认证;
(8)所描述的数量与实际内容相符。(例如:托运货物中的数量可能低于植物检疫证书上的数量,但绝不能高于该数量);
(9)正确标明任何必要的附件。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nvwa.nl/documenten/import/fytosanitair/nvwa-import-fytosanitair/publicaties/checklist-eisen-aan-fytosanitair-certificaat-bij-import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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