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网站发布Ares(2023)4445210号咨询文件,拟补充(EU)251/2014号法规,制订芳香有萄酒产品的成分指示规定,意见反馈期截至2023年7月25日。具体内容部分如下:
1.葡萄酒名称可以使用“葡萄酒”或加上特有名称的葡萄酒;添加到基础葡萄酒产品中的所有其他成分都应在括号内注明,按照它们在葡萄酒产品制造中的添加的体积或重量的降序排列;
2.为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允许使用“浓缩葡萄酒酒”一词来代替精馏浓缩葡萄酒用于获得加香酒产品;
3.亚硫酸盐、含蛋制品或牛奶制品用于生产芳香葡萄酒产品时,应在标签上注明;该过敏原应在括号内注明其用途是用于葡萄酒产品的生产;
4.二氧化碳、氩气和氦气等添加剂主要用于加葡萄酒装瓶过程中量换氧气,装瓶时标识“瓶中有保护性气体”。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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