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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进出口与森林砍伐和退化有关的某些商品和产品有关规定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3/7/12 9:00:22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23年6月9日,据欧盟官方日报消息,欧洲一会和理事会5月31日发布条例(EU)2023/1115《关于在欧盟市场上提供和从欧盟出口某些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有关的商品和产品的条例》,并废除条例(EU) /2010。该条例涉及食品农产品主要内容包括:

  主题事项和范围。条例规定了关于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和提供以及从欧盟出口附件一所列的含有、使用相关商品(即牛可可、咖啡、油标桐、橡胶大进和术材)的相关产品的规则,尽量减少欧盟对全世界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影响。

  定义。规定了适用于指牛、可可、咖啡、油棕榈、橡胶、大豆和木材栽培或生产加工过程相关活动的定义。

  禁令。相关商品和相关产品不得投放或提供给市场或出口,除非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没有毁坏森林的;按照生产国的相关法律生产的;以及有尽职调查声明的。

  经营者和贸易商的义务。 经营者在将相关产品投放市场或出口之前,应按照第8条规定进行尽职调查,以证明相关产品符合第3条规定。经营者在未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前,不得将相关产品投放市场或出口。通过向主管当局提供尽职调查声明,经营者应承担相关产品符合第3条的责任。经营者应从通过第33条所指的信息系统提交声明之日起,将尽职调查声明的记录保存5年。如果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经营者不得将相关产品投放市场或出口:相关产品不符合规定;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相关产品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等。

  成员国及其主管部门的义务成员国应确保主管当局有足够的权力、职能独立和资源来履规定的义务。

  在2024年12月30日之前,委员会应建立并随后维持一个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包含根据第4条第2款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部门和相关经营主体通过欧盟海关单一窗口环境与海关互联,提交包括检查结果、经营者、贸易商和相关商品及相关产品的风险分析结果。

  生效事项。条例应于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日开始生效;除条例38条第3款外第3至13条、第16至24条以及第26、31和32条应从2024年12月30日起适用;除(欧盟)第995/2010号法规附件所涵盖的产品外,对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分别根据第2013/34/EU号指令第3(1)或(2)条设立为微型企业或小型企业的经营者,条例38条第2款所提及的条款应自2025年6月30日起适用。条例的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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