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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某些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入境相关规定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3/2/27 9:01:5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欧盟官方公报2023年1月18日消息,2022年11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授权条例(EU)2023/119,修订授权条例(EU)2020/692、补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条例(EU)2016/429,涉及某些动物、胚胎产品和动物源性产品进入欧盟的规则,以及进入后的流动和处理。(EU)2020/692修订如下主要内容包括:

  (1)在第1条中第(6)款由以下内容取代。第五部分规定了进入欧盟的动物卫生要求,以及进入欧盟后的移动和处理,以及对以下各生命阶段的水生动物物种及其动物源性产品的要求的克减,不包括在欧盟进一步加工的活水生动物以外的动物源性产品,以及从渔船上岸的打算直接供人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

  (a)属于软骨鱼类、猿猴类和动植物类等的所列物种的鱼类。

  (b)属于软体动物门的水生软体动物的清单物种。

  (c)属于甲壳动物亚门的水生甲壳类。

  (d)属于本条例附件二十九所列物种的水生动物,这些物种对某些成员国的水生疾病具有敏感性,其国家措施已根据委员会执行决定(EU)2021/260得到批准。

  (2)在第124条中,增加在运输至屠宰场期间,家禽托运货物可通过第三国或未列入除鼠类外的家禽鲜肉进入欧盟的区域的条件。

  (3)第150条由以下内容代替。第150条“获得鲜肉的动物的原产地机构”。肉类产品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进入欧盟:它们是由来自某个机构的动物的鲜肉加工而成的,如果是野生动物,则来自一个地方,在该地方的10公里半径范围内,适当时包括邻国的领土,根据附件一列出的清单,在动物被屠宰或杀害之前的30天内,没有报告过与肉类产品来源物种相关的所列疾病。

  (4)第156条由以下内容取代。第156条“不受风险缓解处理的乳制品”的要求。(EU)2020/692主要修订了关注疾病以及已采取措施的国家和地区等信息。

  (EU)2023/119应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二十日生效;条例的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23.016.01.0005.01.ENG&toc=OJ%3AL%3A2023%3A016%3ATOC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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