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是:进出口服务网 > 新闻资讯

立陶宛修订苹果酒技术法规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2/8/9 13:59:55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22年6月15日,立陶宛农业部通过官方公报发布3D-394号令,修订了原2003年3D-146号令关于苹果酒的技术法规,将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同时对本法规生效前生产且不符合本法规要求的苹果酒产品给予过渡期,可在2023年7月31日前继续销售。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1)苹果酒是通过苹果汁或苹果和梨汁的混合物(无论是否由浓缩物制成)的部分或全部发酵获得的酒精饮料,添加或不添加糖和/或糖浆和/或饮用水,在成品中,果汁必须至少占体积的20%,同时还规定了起泡苹果酒、充气苹果酒等多种类别产品的定义;

  (2)苹果酒应具有相应类型规定的色、香、味,允许部分天然沉积物,授权使用焦糖色的产品最大颜色强度不超过40EBC单位,只能用天然香料调味,在20℃时,酒精的体积分数为1.2%至8.5%vol,糖含量不超过80g/L,总酸(以苹果酸计)为1至9g/L,挥发性酸(以乙酸计)不超过1.3g/L,二氧化硫不超过200mg/L,其中游离硫不超过40mg/L,山梨酸不超过200mg/L,20℃时起泡和充气苹果酒压力不低于150kPa;

  (3)制订了苹果酒可使用的原辅料要求,以及生产技术和工艺要求,其中的酒精只能通过自然发酵制成,酒体澄清仅能使用机械或吸收的物质,且不残留不危害健康,容器应为密闭;

  (4)苹果酒的标签应按要求标识产品名称和类别,配料表按降序排列,在立陶宛共和国法律行为规定的情况下,应有关当局的要求,必须提供关于苹果酒生产技术和工艺、苹果酒生产所用原材料和材料的成分、质量和来源的资料,进口苹果酒进口商应提交由出口国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实验室、其他机构或酒类产品生产商)出具的酒类产品符合性证明文件,其中还必须提交并声明质量和安全指标。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免责声明:

本站转载、编译或摘编文章原文均来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分享


专业提供各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各国贸易数据、产品进出口分析报告、 行业进出口报告、企业进出口报告、进口企业黄页、出口企业黄页等信息产品

  • 有需求者请致电:010-89438819

    QQ:529457141

    微信公众号:CIE-DATA

  • 扫二维码关注进出口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关注公众号
网站简介 | 帮助中心 | 网站建设 | 订购广告 | 网站律师 | 付款方式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010-89438819 京ICP备12042581-2
进出口服务网(www.ciedata.com)版权所有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