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新闻11月27日报道,沙特财政大臣(天课、税务和海关管理局董事会主席)穆罕默德·贾丹已批准对《海合会统一关税法》执行条例的修正案。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在海合会境外转口的外国商品的关税应全部或部分退还,前提是出口商(转口商)是以其自身名义进口外国商品的进口商,或向海关部门证明其所有权。此外,需要退还关税的转口贸易商品需为同一批货物,以便与进口文件进行识别和匹配,再出口且适用新规则的外国商品的价值不应低于20000里亚尔(5332美元)或等值的其他海合会国家货币。
退税申请针对从海合会地区以外进口、在当地未使用的外国商品,需与进口时的状况相同。外国商品首次从海合会境外进口时,应在缴纳关税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内再出口,并在再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退款。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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