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印度海关通知,自2020年2月16日起,出口至印度各港口的货物,舱单中必须提供以下内容。请务必在SI信息中提供(舱单截止时间与SI截止时间一致,船开前48小时):
1.IEC、GSTIN、邮箱和PAN
如收货人为印度当地进口商,需提供进出口代码IEC,STIN和邮箱;
如收货人为代理商,无法提供IECCODE,则需提供PAN;
如通知人为印度当地公司,同样需提供PAN。
2.HSCODE
必须提供6位数的HSCODE。
3.货值
每票提单在提交SI信息时,必须将货值数据填写在Remark栏中;
具体金额请按发票填写,以美元为货币单位;
如有多种货物,请提供所有货物的发票总值为货值;
货值数据不会显示在提单上,请不要将其填写在品名中。
如未能准确及时提供上述信息,将影响货物在印度的进口清关事宜,进而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将由客户及代理自行承担。
信息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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