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越南新闻》9月3日消息,越南政府日前颁布第107/2018 /N?-CP议定,放宽大米出口企业资质要求,不再要求大米出口商必须拥有加工能力为每小时5000吨大米、10吨稻谷储存并具备碾米设施。大米出口商可从其他机构和组织租用有关设备。该令取代政府第109/2010 /N?-CP法令,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旨在扫除大米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的困难和法律障碍。
报道称,上述规定将帮助大米贸易商大幅降低成本。第109号议定阻碍了企业的大米出口,要求大米贸易商至少拥有一个大米仓库和大米加工厂。很多大米生产商缺乏建设此类设施的资金,难以与其他全球生产商竞争。
对出口有机大米而言,新规定不要求该类出口企业必须获得大米出口资格证书,也不要求大米储备设施(但有关活动应该向主管部门汇报),只需向海关当局提交足以证明出口大米符合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标准的证书原件或副本即可。
信息来源:驻越南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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