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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印尼果蔬政策影响 中国多地柑橘出口受阻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8/4/13 9:08:3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据悉,受印尼果蔬进口政策影响,近期我国多个省份柑橘出口受阻。在此提醒我国柑橘生产及出口商,务必密切关注印尼相关法规变化动向。 

    政策回顾:

    2013年8月30日,印尼农业部颁布2013年第86号法规,修改了园艺产品进口推荐信(RIPH)的颁发流程,规定园艺产品注册进口商在特定进口期内(1-6月或7-12月)实际进口数量不得低于申请进口数量的80%。 

    2015年,印尼贸易部颁布2015年第71号法规,规定将根据进口商冷库存储容量分配进口配额,取消2013年关于进口商实际进口量不得小于申请进口量80%的限制,同时规定总进口配额将每年确定一次,另外取消了进口商须注册为园艺产品进口商的相关要求。 

    2017年11月23日,印尼农业部发布2017年第38号法规,规定加工食品(包括冷冻马铃薯)在进口时将不再需要进口推荐信(IR),不过进口28种新鲜果蔬依然需要IR。 

    自2018年,IR有效期将为整个日历年,且进口商可在一年期内提交两份IR申请(只能在第一份IR完成进口后才能进行第二次申请)。尽管如此,新规依然保留了限制进口商获得IR的许多其他条件,包括大蒜进口商依然需要获得IR,进口商必须证明其国内产量不低于申请进口量的5%等等。此外,对于在原产地收获超过六个月的产品,印尼农业部将不会颁发IR。农业部也不会在相关产品进入印尼本土收获期时颁发IR。各类果蔬产品的印尼本土收获期可参见下表,其中柑橘(HS编码:0805.10.00)的印尼本土收获期为5-8月以及11-12月。 


    印尼贸易部将在进口商获得IR后向其颁发进口许可证(IP)。贸易部将根据对进口商冷库存储容量的估算分配进口配额,并在IP上注明。进口商必须拥有自己的冷库。根据印尼相关法规,冷库容量将继续作为决定进口配额的一项衡量指标。其中对冷库所有权的要求只适用于一般进口。生产商进口可租赁冷库。 

    信息来源:国别贸易投资环境信息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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