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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韩国食品相关主要标法盘点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8/3/15 10:06:49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17年是韩国食品相关标法变化较大的一年,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服务团队对2017年韩国食品相关主要标法进行了翻译整理以供各界参考。 

    首先,基于减糖、减盐政策的实施,为促进国民健康,2017年韩国修改了《食品卫生法》,采用钠含量比较标识制度,并规定了钠含量比较标识的方法及标准;另外,由于充氮食品包装类安全事件频发,韩国先后对《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法典》进行了修改,强化了氮气的使用标准并对液氮残留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 

    2016年韩国实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后,要求所有输韩生产企业在进口申报时提前7天向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进行注册登记,2017年韩国为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对进口过程中以不正当方法进行进口申报的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一、主要标法篇 

    1.《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令、实施规则 

    韩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令、实施规则是韩国食品最基本法规,类似于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法共包括13章内容,分别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与包装容器、标签、食品法典、自检、营业、处罚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2017年韩国实施的《食品卫生法》修订单,采用了钠含量比较标识制度,其实施令及实施规则分别对比较标识食品、处罚标准等相关条款作出了规定。 

    实施规则修订单还扩大了HACCP认证对象的范围,增加饼干、糖果、冷冻饮品、面包、巧克力等儿童嗜好食品等。扩大营养成分标识对象的范围,增加所有即食食品及汤类等通过简单加热烹饪即可食用的食品、燕麦片类、可可加工品类。并对食品中液氮残留规定了更严格的相关处罚标准。以伪造重量或价格为目的,在食品中混入蜡、冰、琼脂等异物的掺假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2.《食品法典》 

    韩国《食品法典》规定了食品的通用标准、各类食品的产品标准以及农兽药残留限量等,2016年12月30日,韩国发布《食品法典》全部修改告示后,将《畜产品法典》的相关内容合并到《食品法典》中,对食品及畜产品的标准进行了统一管理。 

    而2017年6月30日新发布的第2017-57号告示对2016年发布的全部修改告示中相关的错误事项进行了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食品原料的使用范围,新设或修改农兽药相关残留限量标准等。 

    2017年12月15日,新发布的第2017-102号告示对食品原料的使用标准及目录进行了修改,赋予各类食品原料固有编号;明确规定了食品的剂型;将蛋类制品的产气荚膜梭菌及肉脯类金黄色葡萄球菌原有的不得检出的定性标准修改为定量标准;常温饮料允许冷冻销售、修改冷冻食品的保存及流通标准;另外,还新设鱼油食品类型等。 

    3.《食品添加剂法典》 

    韩国《食品添加剂法典》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标准、一般使用标准、贮存及流通标准、各类添加剂的规格标准及相关试验方法等。 

    2017年韩国先后对《食品添加剂法典》进行了2次修订。增加了黑胡萝卜提取色素等5种添加剂的标准及规格,并对蛋白酶、红藻胶、粉末状维生素A等20种添加剂的成分规格以及焦亚硫酸钠、柿黄素等158种添加剂的使用标准进行了修改。另外,还扩大了部分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允许糖精钠用于糕类、复合调味料等,硫酸锌用于其他酒类。强化了氮气的使用标准,明确规定最终产品中不能有液氮残留。 

    4.《健康功能食品法典》 

    该法典涵盖了健康功能食品(即我们所说的保健食品)的通用标准及规格、各类营养素及功能性原料的标准及规格等。 

    2017年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对《健康功能食品法典》修订了1次(食品药品安全处告示 第2017-113号),营养素原料中未规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准时,改为可适用Codex等国外标准;增加营养素的原料,修改了营养素每日摄入量、维生素D及铬的最低含量标准等。 

    二、食品标识篇 

    1.《钠含量比较标识标准及方法》 

    为便于消费者相互比较钠含量自主选择食品,2017年5月2日韩国发布了《钠含量比较标识标准及方法》告示(第2017-34号),规定了钠含量比较标识标准、标识事项及方法等。设定了便于识别产品中含有的钠含量的标识事项与方法。 

    2.《食品等的标识标准》 

    韩国《食品等的标识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包装标识及营养标识相关事项。相当于中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合订本。 

    2017年12月6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发布了第2017-99号《食品等的标识标准》部分修改告示,增加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英文名称及缩写事例、酒精饮料的标识相关规定等。使用了亚麻籽的食品需标识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识其含量(重量)。修改复合配料的标识方法,产品中使用复合配料时,可选择标识复合配料名称或食品类别;辐照处理食品上允许标识实际使用的放射线的种类等。该告示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 

    三、食品进出口篇 

    1.《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及其相关配套文件 

    a.2017年2月22日,韩国新发布、实施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总理令第1371号),明确规定了对于进口申报时虚假申报原材料、虚假标识生产日期或虚假提交附加材料的营业者将加大相关行政处分;对于以逃避精密检查等为目的贿赂或招待公务员或检验机关、以虚假或不正当方法进行进口申报的行为,违反一次将取消营业登记等。 

    b.2017年10月31日,韩国发布了第2017-81号《境外生产企业及海外工厂现场审核方法及标准》制定告示,规定了现场审核的卫生标准、各类卫生项目的详细标准、现场审核的检查方法等,同时,还制定了现场审核评估的判定标准及结果需采取的措施等。 

    c.2017年11月15日,韩国将《进口食品等事前安全管理制度登记及管理标准》名称改为《优秀进口企业、境外优秀生产企业登记及管理标准》(告示第2017-90号)。放宽了登记申请条件。进行优秀进口企业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自申请登记之日起,1年内现场审核结果符合登记标准时,可省略现场审核并优先进行登记。优秀进口企业、境外优秀生产企业申请更新登记时,出口国政府确认符合登记标准的可优先进行更新登记等。 

    2.《畜产品允许进口国家(地区)及进口卫生条件》 

    该告示规定了韩国允许进口的各个国家的畜产品及其进口条件。其中,韩国允许进口中国的乳制品有加工乳类、黄油类、奶粉类、冰淇淋类、奶油类。 

    2017年12月28日,韩国对畜产品类型、出口国家及境外工厂要遵守事项进行了修改;对于经由出口国以外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增加随附出口卫生证明的条款;另外,还明确规定了蛋制品暂时允许进口的期限等。 

    3.《进口食品等检查相关规定》 

    2017年4月7日,韩国对《进口食品等检查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对于展会等活动中以样品或试吃为目的进口的食品等,将免除进口申报;明确规定了随机抽样检查农药检查项目,调整了精密检查的农药种类(232种→212种);另外,厨房用器具或容器因售后维修会频繁进口零部件,通过精密检查符合标准的产品零部件再进口时,确定为相同公司的相同产品的可免除检查。 

    因韩国食品标法更新较为频繁,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韩国食品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保证贸易顺利开展。 

    信息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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