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 ,简称“澳新局”)近日发布通告称,批准黄金大米(GR2E)在该国用于食品。这意味着转基因食品黄金大米离进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市场又近了一步。
但黄金大米目前尚未获准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种植,也不作为大宗商品或食品供应两国市场,而仅仅作为进出口贸易中的豁免条款:当出口到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稻米或制品中无意混有黄金大米时,不再成为贸易事件,被退运或销毁。
黄金大米通体金黄,被人们认为可以用于对抗贫困人口的维生素A缺乏症,但由于它是一种转基因稻米,长期以来面临安全性的争议。
2008年6月,美国塔夫茨大学研究人员在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对学生进行了“黄金大米”烹制米饭的人体实验,该实验未按《国务院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规定》向国内相关机构申报,而且未向受试儿童和家长充分说明情况,导致儿童“被实验”,其安全性和实验规范性遭遇强烈质疑,并引发公众疑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食用过黄金大米的学生获赔8万元。
33份公众意见来源地包括中国
2017年12月20日,澳新局在其官网发布通告,正式将黄金大米列入该局制定的《食品标准准则》(food standards code)的S26(Schedule 26)文件中。
该公告显示,列入S26文件是一种澳新局的上市前批准(Pre-market Approval)。获得该上市前批准,是转基因食品进入澳洲和新西兰市场的先决条件。
根据当地法令,黄金大米需要标注转基因(genetically modified)标签——除非满足一系列的限定条件,比如在食物中含量极微,一千克食品中含量低于一克。这一要求针对所有在澳获批的转基因食品。
澳大利亚政府联邦立法登记官网公布的最新的S26文件中汇编至2017年12月7日,尚未将黄金大米列入更新。已列入该文件的转基因食品包括74个转基因油菜、土豆、大豆品种。但转基因水稻此前只有一种获批:耐受除草剂的转基因水稻LLRICE62。
黄金大米是澳新局批准的第二种转基因水稻品种。
2016年11月16日,国际水稻研究所(IRRI)向澳新局递交了“将黄金大米列入S26文件”的申请,编号为A1138。国际水稻研究所总部位于菲律宾。它是一个非赢利性的、国际性的水稻研究机构。
澳新局随后对该转基因稻米进行了食用安全性和营养方面的评价。
2017年8月3日,澳新局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该局经全面评估,包括饮食摄入(DIA)评估,确定黄金大米没有公共健康或安全问题。所以,他们开始征集公众意见。征集时间截至2017年9月14日18:00(堪培拉时间)。
在该公告中,澳新局的首席执行官Mark Booth称,饮食摄入评估模拟了一种情况,假设澳大利亚居民食用都是黄金大米,那么,这可能导致人们对β-胡萝卜素的摄入量增加2%-13%,相当于大约1茶匙左右胡萝卜汁中胡萝卜素的量。
Mark Booth表示,国际水稻研究所之所以申请将黄金大米列入澳新局的《食品标准准则》中,是为了避免贸易“事故”,比如,在他们出口到澳大利亚的稻米中无意混入了少量的黄金大米。
在获得相应的贸易许可之前,货物中检出违禁的转基因农作物往往面临被销毁或被退运的结局。
澳新局通报称,他们共收到33份公众意见,这些公众意见除了来自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还有来自中国、巴西、荷兰/美国、日本、越南、肯尼亚、西班牙、阿根廷等国家的,其中23份意见支持黄金大米获批。
黄金大米曾违规进入中国小学午餐被查处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态研究所研究员、上海辰山植物科学研究中心主任陈晓亚在2017年暑期院士专家论坛上曾表示,与普通的大米相比,黄金大米富含类胡萝卜素,能够给人们补充更多的维生素A。普通大米中维生素含量很低。
但他也指出,任何技术都可以是一把“双刃剑”,转基因也不例外,需要通过严格生物监测和试验研究,加强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性评价,让生物技术更好地造福人类。
GR2E是第二代黄金大米,其研发者——国际水稻研究所除了向澳新局提出申请,还向菲律宾、加拿大和美国提出了与食品相关的安全评估和监管申请,以谋求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
2000年1月,来自德国弗赖堡大学应用生物科学中心的Peter Beyer等人在国际学术期刊《科学》(Science)发表论文,提出了黄金大米的理论设计。
黄金大米与中国消费者的“纠葛”始于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和科研诚信争端。
据中国疾控中心官网2012年12月6日发布的调查情况通报,2008年6月2日中午,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1组25名儿童随午餐每人食用了60克“黄金大米”米饭。“黄金大米”米饭系由美国塔夫茨大学研究人员汤光文在美国进行烹调后,携带入境。
调查认定,项目所用“黄金大米”从境外带入时未经申报批准,违反了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在伦理审批和知情同意告知过程中,刻意隐瞒了试验中使用的是转基因大米,没有向学生家长提供完整的知情同意书,违反了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以及科研伦理原则。参与该项目的中方研究者因此被给予了撤职、降级、党内警告等处分。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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