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贸部竞争管理局8月4日在网站上登载消息称,该部于2017年8月4日颁布第3044/QD-BCT号决定,对进口化肥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征收1,855,790越南盾/吨(约合84.3美元/吨)的临时保障措施税,自决定颁布15日后(即2017年8月19日)正式生效,执行时限不得超过200天,在2018年3月6日之后或越工贸部颁布终裁决定后,临时保障措施将自动终止。在越工贸部认为临时保障措施不具有必要性,或正式保障措施税率低于临时保障措施税的情况下,越方将退回已缴纳的差额部分税款。
此前,越竞争管理局于2017年3月31日接收申请方企业关于要求对进口化肥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材料,5月12日,越工贸部颁布1682A/QD- CSPT号决定,对越南自各国及地区进口的DAP和MAP化肥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调查范围产品HS编码包括3105.10.20、 3105.10.90、3105.20.00、3105.30.00、3105.40.00、3105.51.00、3105.59.00、 3105.90.00。
根据越竞争管理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越南进口化肥产品109.2万吨,进口金额4.1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11.6%和26.34%。自中国进口化肥产品数量占比83.6%。同期越国内化肥产量同比下降46.97%。
信息来源:驻越南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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