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9日,WTO就中国诉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DS437)美国对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合理执行期”问题作出仲裁裁决。该案仲裁人决定,美国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就该案作出的裁决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为自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通过之日起的14个半月之内,即截至2016年4月1日。
该案涉“合理执行期”问题的仲裁人为Georges M. Abi-Saab。2012年5月25日,中国就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2014年7月14日,WTO就该案发布专家组报告;2014年12月18日,WTO就该案发布上诉机构报告;2015年1月1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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