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220第1号通报:近日,根据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8第10号通报(于2015年2月18日修正为食安输发0218第2号通报),依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第23条有关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相关规定,通过对相关产品所采取的命令检查的情况来看,中国产养殖虾中的磺胺甲恶唑含量已满足命令检查的解除条件,因此将取消对于该产品中磺胺甲恶唑含量的命令检查,删除下表中的相关内容:
对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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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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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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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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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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磺胺甲恶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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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214001号《食品中残留的农药及兽药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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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所对中国相关产品实行监视检查后,发现其中含有磺胺甲恶唑,因此将实施命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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