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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解除对我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中磺胺甲恶唑含量实施的命令检查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5/3/3 15:00:0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5年2月2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220第1号通报:近日,根据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8第10号通报(于2015年2月18日修正为食安输发0218第2号通报),依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第23条有关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相关规定,通过对相关产品所采取的命令检查的情况来看,中国产养殖虾中的磺胺甲恶唑含量已满足命令检查的解除条件,因此将取消对于该产品中磺胺甲恶唑含量的命令检查,删除下表中的相关内容:

对象食品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原  因
中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磺胺甲恶唑
依据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214001号《食品中残留的农药及兽药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查
检疫所对中国相关产品实行监视检查后,发现其中含有磺胺甲恶唑,因此将实施命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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