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220第5号通报:近日,根据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8第10号通报(于2015年2月16日修正为食安输发0216第1号通报),对中国生产的养殖虾实行监视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养殖虾加工品(包括磺胺甲恶唑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
强化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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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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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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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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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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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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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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磺胺甲恶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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