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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我国产养殖虾中磺胺甲恶唑含量实施监视检查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5/3/3 14:59:15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5年2月2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220第5号通报:近日,根据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8第10号通报(于2015年2月16日修正为食安输发0216第1号通报),对中国生产的养殖虾实行监视检查。

    1.对象食品:中国生产的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中国制造并出口的养殖虾,实施货物保留,针对其中的磺胺甲恶唑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养殖虾加工品(包括磺胺甲恶唑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

强化检查日期
国家
检查对象
检查项目
2015年2月20日
中  国
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磺胺甲恶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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