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5日,欧洲法院就中国奥康鞋业有限公司诉欧盟委员会在皮鞋反倾销案中的裁决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方:中国奥康鞋业有限公司(Zhejiang Aokang Shoes Co. Ltd);
程序中其他当事方:
一审法院被告方:欧盟理事会
一审法院原告方:温州泰马鞋业有限公司(Wenzhou Taima Shoes Co. Ltd)
一审法院诉讼介入方:欧盟委员会、欧洲制鞋工业联合会(Confédération européenne de l’industrie de la chaussure (CEC))、BA.LA. di Lanciotti Vittorio & C. Sas。
争议点:
原告方声称,法院应:(1)判决上诉判决无效;(2)废除对原告方有争议的法规;(3)判决欧盟委员会支付此次诉讼和在普通法院T-407/06案的诉讼费用。
欧盟委员会声称,法院应:(1)驳回原告方的上诉;(2)将本案发回普通法院;(3)撤销有关诉讼;(4)在任何情况下,判决原告方支付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1)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于2010年3月4日就温州泰马鞋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奥康鞋业有限公司的T-407/06和T-408/06案件裁决无效;
(2)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10月5日在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面鞋靴反倾销案中就中国奥康鞋业有限公司的反倾销措施无效;
(3)判决欧盟理事会支付中国奥康鞋业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和此次诉讼中的诉讼费用;
(4)判决欧盟委员会自己负担其在一审法院和此次诉讼中的诉讼费用。
案件背景:
2005年7月,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皮棉鞋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6年10月,欧盟作出终裁:对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9.7%~16.5%的反倾销税,为期2年。2008年10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皮面鞋靴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9年12月,欧盟对此案作出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继续征收15个月的反倾销税,税率为9.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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