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8日,欧洲普通法院就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欧盟在熨衣板反倾销案中的裁决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方: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Since Hardware (Guangzhou) Co. Ltd, Guangzhou);
被告方:欧盟理事会;
介入方:欧盟委员会,Vale Mill (Rochdale) Ltd,Colombo New Scal SpA
争议点:
原告方称,法院应:(1)废除有争议的裁决;(2)责令欧盟理事会支付诉讼费用。
被告方称,法院应:(1)撤销上诉;(2)责令原告方支付诉讼费用。
欧盟委员会称,法院应:(1)撤销上诉;(2)责令原告方支付诉讼费用。
Vale Mill (Rochdale)和Colombo New Scal称,法院应:(1)撤销上诉;(2)责令原告方支付诉讼费用,包括这两家公司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1)撤销上诉;
(2)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自身的诉讼费用,并支付欧盟理事会、Vale Mill (Rochdale)和Colombo New Scal的诉讼费用;
(3)欧盟委员会支付自身的诉讼费用。
案件背景:
2006年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熨衣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7年4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不对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征收反倾销税。2009年10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熨衣板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2010年12月,欧盟作出终裁:对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征收35.8%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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