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定尺碳素钢板作出第6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1)由于Baoshan International Trade Corp.、宝钢贸易有限公司(Bao Steel Metals Trading Corp.)、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Hunan Valin Xiangtan Iron & Steel Co.,Ltd)在调查期内未向美国境内出售涉案产品,因此取消对着三家企业的此次行政复审。(2)由于鞍钢钢铁集团公司(Anshan Iron & Steel Group)和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公司(China Metallurgical Import and Export Liaoning Company )未能满足提起单独税率的资格,因此适用中国普遍税率128.59%。
1996年12月3日,美国商务部原产于中国的定尺碳素钢板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084030.30、72084030.60、72085100.30、72085100.45、72085100.60、72085200.00、72085300.00、72089000.00、72107030.00、72109090.00、72111300.00、72111400.30、72111400.45、72119000.00、72124010.00、72124050.00和72125000.00。1997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7.33%~128.59%。2011年12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6次反倾销行政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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