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的裁决,修改对华铝型材反补贴终裁,将中国普遍税率由374.15%修改为137.65%。
2010年4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铝型材启动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6042100.00、76042910.00、76042930.10、76042930.50、76042950.30、76042950.60、76082000.30、76082000.90、761010、761090、761519、761520、761599。2011年4月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补贴终裁,终裁税率为8.02%~374.15%不等。2012年11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商务部对华铝型材反补贴案中,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判决对争议事项予以重新考虑后,再次作出的裁决作出判决如下:根据《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2)(B)(i)节、19 U.S.C.§ 1516a(2)(B)(i)(2006)以及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肯定了商务部作出的该项税率,因为商务部对为何137.65%的税率不是惩罚性的,而是对所有其他公司的合理计算提供了恰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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