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对华石油管材反倾销案作出判决。由于涉及机密信息,国际贸易法院的该项判决于2012年12月18日公布。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TMK IPSCO公司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要求就美国商务部对华石油管材反倾销案的部分裁决进行审查。原告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合称“常宝”公司)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提出关于调查机关记录的判决动议。具体而言,原告对商务部作出的以中国普遍税率而非单独税率计算常宝公司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率的裁定提出质疑。在本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为:美国《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a)(2)(B)(i)节、19 U.S.C. § 1516a(a)(2)(B)(i)(2006)和28 U.S.C. § 1581(c)(2006)。
审查标准:
在根据19 U.S.C. § 1516a(a)(2)(B)(i)和28 U.S.C. § 1581(c)对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裁定作出审查时,国际贸易法院将维持商务部的裁定、认定或结论,除非这些裁定、认定或结论“没有记录在册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具体而言,在对调查机关的裁定进行审查时,国际贸易法院将基于记录在册的所有证据对调查机关的做法是否合理作出评估。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美国商务部的终裁裁决(75 Fed. 20335)。
案件背景:
2009年5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石油管材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42910.10、73042910.20、73042910.30、73042910.40、73042910.50、73042910.60、73042910.80、73042920.10、73042920.20、7304.292030、73042920.40、73042920.50、73042920.60、73042920.80、73042931.10、73042931.20、73042931.30、73042931.40、73042931.50、73042931.60、73042931.80、73042941.10、73042941.20、73042941.30、73042941.40、73042941.50、73042941.60、73042941.80、73042950.15、73042950.30、73042950.45、73042950.60、73042950.75、73042961.15、73042961.30、73042961.45、73042961.60、73042961.75、73052020.00、73052040.00、73052060.00、73052080.00、73062910.30、73062910.90、73062920.00、73062931.00、73062941.00、73062960.10、73062960.50、73062981.10、73062981.50、73043900.24、73043900.28、73043900.32、73043900.36、73043900.40、73043900.44、7304.390048、73043900.52、73043900.56、73043900.62、73043900.68、73043900.72、73043900.76、73043900.80、73045960.00、73045980.15、73045980.20、73045980.25、73045980.30、73045980.35、73045980.40、73045980.45、73045980.50、73045980.55、73045980.60、73045980.65、73045980.70、73045980.80。2009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2010年4月1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倾销幅度为29.94%~99.14%不等;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涉案产品征收的现金保证金率为29.86%~99.14%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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