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汕头红园食品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汕头红园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就对自中国进口的部分冷冻暖水虾反倾销调查的终裁裁决。在该终裁裁决中,美国商务部确定的汕头红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园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27.89%。对此,红园公司持有异议,并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2年4月27日,美国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就汕头红园食品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判决(36 CIT__, __, 815 F. Supp. 2d 1311, 1341-42(2012)),发布了重审裁决,将红园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修订为7.20%。原告向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了对该项重审裁决的意见,同时被告也提交了对原告意见的答复。
案件分析:
国际贸易法院审查了商务部的重审裁决,以及原告的意见和被告的答复。国际贸易法院因此认定,商务部在重审裁决中作出的认定除一个法律点外,其他均与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相符,该法律点涉及生带头带壳虾的替代价值问题。商务部选择了一家印度虾产品加工商Devi Sea Foods, Ltd.的相关数据,而非厄瓜多尔中央银行关于自厄瓜多尔出口的虾产品价格以及几个其他数据源。对此,商务部给出的惟一理由是:“商务部的惯例是依据主要替代国的数据确定替代价值”。但反倾销法并未将替代价值的确定局限于一个单一的替代国。对此,商务部将其解释为“惯例”,尽管商务部在此前的一些案例中也存在通过认定“可以从另一可作为替代国的国家获得更佳数据”而未遵循以上“仅限于单一替代国”惯例的做法。在本案的重审裁决中,商务部依据惯例,未对厄瓜多尔的数据和Devi公司的数据进行对比。与厄瓜多尔的数据不同的是,Devi公司的数据是关于单一生产商的,而非一个市场的平均数据。据此,国际贸易法院要求商务部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对生产因素作出评估。但尽管如此,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原告放弃了对商务部选择Devi数据而非厄瓜多尔的数据的决定提出质疑的机会。
判决结果:
基于以上分析,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肯定了商务部的重审裁决。
案件背景:
2004年1月27日,美国对自中国进口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认定汕头红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27.89%;其他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7%~112.81%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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