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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业界申请对己酸羟孕酮启动337调查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3/19 10:14:12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2年10月23日,K-V Pharmaceutical 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美国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己酸羟孕酮及其同类产品(Hydroxyprogesterone Caproate and Products)启动337调查。

    K-V Pharmaceutical 公司建议美国ITC将来自中国和新西兰等国(地区)的40家企业列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其中,中国大陆企业7家,分别为:贝达药业(上海)公司(Betapharma (Shanghai) Co, Ltd, China)、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Hubei Gedian Humanwell Pharmaceutical Co., Ltd., China)、湖北赛搏化工医药有限公司(Hubei Saibo Chemical Co., Ltd., China)、济南浩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Jinan Haohua Industry Co., Ltd, China)、上海金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Shanghai Jinhong Biopharmaceutical, Ltd., China)、武汉祥和医药有限公司(Wuhan Xianghe Pharmaceutical Co., Ltd., China)以及仙居县鸿燕医药化工有限公司(Xianju Hongyan Pharmaceutical Chemicals Co., Ltd., China)。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美国ITC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申请方在提交申请书时也同时提交了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美国ITC将会在收到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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