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反倾销案的第9次行政复审终裁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泰安紫阳食品有限公司(Taiyan Ziyang Food Co., Ltd.)等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联邦生蒜生产商协会(FGPA)等
本案争议点:
在本合并诉讼中,原告泰安紫阳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新鲜大蒜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就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反倾销案的第9次行政复审终裁提出异议。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判决作出的第三次发回重审裁决。对于该项重新裁决,被告介入方美国联邦生蒜生产商协会提出了异议,美国政府则要求法院完全支持该项重新裁决。
审查标准:
根据19 U.S.C. § 1516a(b)(1)(B)(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应维持商务部的裁决,除非该裁决“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实质性证据”并非仅仅是蛛丝马迹,它意指一个合理的心智可视为足以支持一个结论的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根据28 U.S.C. § 1581(c)(2000),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商务部的第三次发回重审裁决。
案件背景:
1994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0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20059095.00。2003年12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启动第9次行政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0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20059095.00,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1月1日~2003年10月31日。2005年6月13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泰安紫阳食品有限公司所获最终税率为179.06%。随后泰安紫阳食品有限公司将该终裁结果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09年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泰安紫阳食品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泰安紫阳I)作出发回重审判决(Slip Op.09-67)。2011年7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再次就泰安紫阳食品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泰安紫阳II)作出发回重审判决(Slip Op.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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