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反倾销案的新出口商复审裁决的一项诉求作出判决。由于判决意见涉及机密信息,本案判决的公开版本于6月26日发布。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Zhengzhou Huachao Industrial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联邦生蒜生产商协会(FGPA)、克里斯托弗农场(CHRISTOPHER RANCH, L.L.C.)、大蒜有限公司(THE GARLIC COMPANY)、VALLEY GARLIC、VESSEY AND COMPANY, INC.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Zhengzhou Huachao Industrial Co., Ltd.(以下简称“原告”)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提出了针对案卷记录的判决动议。原告Zhengzhou Huachao Industrial Co., Ltd.是一家中国新鲜大蒜和整蒜的出口商。在本案中,原告就美国商务部在对华新鲜大蒜反倾销案中取消其新出口商复审的决定提出质疑。美国商务部的理由是原告对美国的出口是非善意的。该新出口商复审的调查期为2008年11月1日~2009年10月31日。
审查标准:
根据19 U.S.C. § 1516a(b)(1)(B)(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应判定任何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支持,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裁决、认定或结论……为违法”。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就案卷记录作出判决的动议,维持了美国商务部作出的取消原告提出的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的最终裁定。
案件背景:
1994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0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20059095.00。2010年1月5日,基于Jinxiang Chengda Imp & Exp Co., Ltd.、Jinxiang Yuanxin Imp & Exp Co., Ltd.和Zhengzhou Huachao Industrial Co., Ltd.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启动了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20059097.00,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1月1日~2009年10月31日。2011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由于这3家新出口商企业的销售数据不实,无法计算正常价值,因此决定取消此次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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