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4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814第9号通报:近日,根据2013年3月29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9第3号通报(于2013年8月12日修正为食安输发0812第1号通报),对于中国生产的鲍鱼中相关农药残留实行监视检查。
1.对象食品:中国生产的鲍鱼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制造并出口的养殖鲍鱼,实施货物保留,针对其中的呋喃唑酮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鲍鱼(包括呋喃唑酮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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