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调查一处函[2013]222号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联系电话:010-65197878)查阅上述披露材料。利害关系方如有针对上述披露材料的评论意见,应当在2013年5月22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调查机关自即日起不再接收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新证据材料。
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共25页)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2013年5月13日
抄送: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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