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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取消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普惠制待遇

来源:http://www.mofcom.gov.cn | 时间:2011/5/11 14:30:47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法国《费加罗报》(www.lefigaro.fr)5月5日报道称,据来自欧盟的消息,欧盟正在考虑将享受其普惠制(GSP)待遇的国家名单削减一半左右,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将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
  报道引用法新社来自欧盟的消息称,目前,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总计176个,欧盟计划到2014年,将该名单压缩至90个国家,即大约86个国家将不再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
  报道称,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中国、印度、巴西、印度尼西亚、摩洛哥等国家都已经属于“中等收入国家”(pays à revenu intermédiaire,PRI),而普惠制的初衷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抵御贫困,因此,不再适用于这些国家。
  除此之外,与欧盟签署过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也将从普惠制名单中取消。
  报道称,欧盟的《2009-2011年GSP方案》共涉及受惠国176个,涉及6200种产品。
  报道称,该项方案是由欧委会贸易委员Karel De Gucht提出的,但是遭到欧委会内部,以及许多欧盟成员国的反对。据悉,5月13日举行的欧盟贸易部长会议期间,与会者将讨论上述方案。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普遍的,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进口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和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给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
  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是普惠制的三项原则。实施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产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工业化,加速国民经济增长。  (许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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