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征收4.7%至29.1%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被调查产品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本次调查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自2011年4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4.7%-29.1%)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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