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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矿业权转让费不应作为地方财政来源

来源:http://www.mofcom.gov.cn | 时间:2010/11/19 16:59:3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司负责人17日表示,从2011年4月起,我国各地矿业权转让项目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性工本费用,不应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
  
  该负责人在参加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时表示,目前我国有一半省份先后建立了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利用相关交易场所公开交易活动,其余省份则应在明年3月底前建立相应机构并投入运行。从明年4月起,矿业权转让项目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对于2011年3月底前的矿业权转让项目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他同时说,矿业权交易机构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工作,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鉴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家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进行制定。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性工本费用,用于与市场服务有关的加强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支出,不应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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