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七种矿产,其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须在201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财新网】(记者徐明)包括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七种矿产,其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须在201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11月18日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部下发的检查验收标准,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于11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自查报告上报国土部。
自查报告包括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做法、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取得的成效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等。
验收标准设定了五项主要内容、21项验收标准。其中明确,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全面公示稀土等矿产开采企业名单及指标分解情况,稀土等矿产开采企业则要严格按照控制指标进行开采。对具备整合条件的稀土等矿产开发矿区,须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所有稀土等矿产开发整合矿区都要进行挂牌督办。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稀土等矿产品流通登记票证电子网络管理系统,有效遏制违法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通道。应对所有矿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及处理,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严肃查处超控制指标或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生产能力的行为、越权审批矿业权或不查处违法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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