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准主要执行欧洲联盟的指令规定,包括安全限量、动植物疫病、产品包装等强制性的安全类技术要求。事实上,欧盟是世界上安全指标变化最快、要求最严的地区之一。由于欧盟相关法律对于食品和农产品的准入条件极其严格,加上法国还制定特别安全要求、以及采取极其严厉的监管模式和做法,从而在无形中也为外国生产的食品和农产品进入法国市场,构筑起极其严格的贸易壁垒。
法国早在1905年8月1日就颁布了第一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国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标准,由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司、以及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下属的消费竞争和反欺诈总局共同制定,当然这两个部门也同时参与欧盟法律和标准的制定。而且上述法律和标准是否很好地被执行,也由这两个部门下属的职能机构负责进行现场监管。
法国政府根据欧洲联盟法律指令制定本国法律和具体执行规则通常会更加详尽,如在食品生产和加工方面提高透明度、注重可追溯性、加强自我监控、重视食品生产和加工条件、更强调食品整个生产过程到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动物的饲养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等。在执行标准方面,每一项欧洲联盟的法律标准被正式批准发布后,法国政府均必须在6个月的时间之内将其采用为本国的法律标准,并且编制执行细则,与此同时政府还要终止或者撤消此前已经执行的与该标准内容相抵触的本国法律标准。
法国政府于1993年正式颁布了《消费法》,紧接着又重新于1998年该项法律的内容作出了重大的修订。《消费法》的内容涵盖了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对产品的组分、标签、生产和分销渠道均作出了极其详细的规范。法国政府之后发布了《农村法》,该法不仅对于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环境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并且对于卫生检查的内容和产品质量做出了规定,同时还引入和确立了必须保证食品生产从源头开始,一直至生产加工环节、终端上市产品一直售后质量反馈的无缝隙衔接、均可以追溯的概念。对食品添加剂、动物饲料、植物卫生、食品链污染和动物卫生等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了重点监督。新的法规强化了召回制和市场准入资格。
为了保证食品的可溯源性,法国政府强制性地规定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整个过程之中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实施档案化的收集、记载、存储和管理。监管机关如果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立即对于所存储的档案记录进行检索,从而很快地发现个追查到问题食品的源头或者是导致问题发生的中间环节。
1998年7月1日法国政府还颁布了《公共健康监督与产品安全性控制法》。该法重新构建了食品质量安全体系,正式确认了把风险评估和卫生监督等技术性较强的业务从管理工作中独立出来的做法,并且决定设立法国食品卫生安全署,该机构受法国政府农业部直接领导。法国食品卫生安全署将原先分散的各种评估咨询机构整合在一起,专门负责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公众健康状况的动态观察以及相应的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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