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在调查期内,由于没有获得与企业所提交申请相抵触的证据,因此取消江西港源硅业公司(Jiangxi Gangyuan Silicon Industry)和大同晋能工业硅有限公司(Datong Jinneng Industrial Silicon Co. Ltd.)的此次行政复审,并裁定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Shanghai Jinneng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0。
1990年9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046910和28046950。1991年4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39.49%。2009年7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5次反倾销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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