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财政部第101/2010/TT-BTC号通知,政府对服务环境保护的进口设备实行免税政策。从事资源和环境管理的国家机关,以及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等在进口直接使用于以下活动的设备时,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包括收集、保留、运输、再生、处理废弃物;观察和分析环境;生产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等。通知规定,环保设备办理免税后,如果使用于其他用途,纳税人有责任报税,依法足额补交税款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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