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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欧盟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http://www.acs.gov.cn/ | 时间:2010/6/30 10:11:02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商务部28日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进口自欧盟的该产品征收6.1%至26.0%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

  2009年12月23日,商务部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同月29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表示,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6月29日。

  日内瓦时间2010年5月7日下午,欧盟就中国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措施提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5月10日就欧盟将中国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表示,中国对欧盟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调查是根据中国法律,基于国内产业的申请发起的。中国一贯支持自由贸易,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处理与欧盟的磋商。6月28日,商务部作出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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